我国首个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于6月15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涵盖了企业采购战略管理、实施管理、采购信息管理、供应商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基本覆盖企业采购管理的全部主要内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组织立项,国家电网、中航集团、中国电信、首创股份、蒙牛集团、陕西延长石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山西潞安环能、北京筑龙、安徽省招标集团等10家国有企业联合起草,中国移动、中国银联、中国石化、中国一汽等38家相关企业和机构参与编制,是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领域第一个团体标准。该标准作为一项推荐性团体性标准,提炼和总结了40多家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经验,借鉴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和欧盟、美国公共采购法律法规的部分做法,经过70多位专家历时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包括预研、立项、论证调研、编制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六个阶段,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和业内专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和智慧结晶。
2019年4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该规范明确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据介绍,《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侧重操作层面,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其流程进行了规定,是采购执行人员的操作指南。《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架构、采购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是企业采购管理、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文件。二者互为补充、配套使用,共同构成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和操作的制度指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国有企业采购兼具公共采购和企业采购的双重属性,既关系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也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标准将进一步填补国有企业采购法规方面的空白,促进国有企业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
Q1: 国有企业的采购数额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多年,为什么还要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编制和发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继去年发布实施《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后,今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国家电网公司、中航集团、中国电信等40多家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继续编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这是备受行业关注的大事。第一,编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在经济发展方面,中央企业是火车头;在科技创新方面,中央企业是排头兵;在 “走出去”方面,中央企业是先锋队。国有企业的采购既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也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是社会舆论和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国有企业采购领域又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部门行政规章关于企业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制定配套的管理规范。
第二,编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是广大国有企业的呼声。
国企采购兼具公共采购和企业采购的双重属性。如何处理好“合规”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面临的最大困惑。无论采购额大小、无论采购标的属性如何,“逢采必招”,导致采购效率和企业效益严重受损,成为困扰业界的一大难题。
招标采购有两个特点,一是采购过程体现的竞争性,二是采购结果的不确定性。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链这种网状结构要求各个点之间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单纯以采购合同金额划线来决定是否招标的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影响企业竞争力,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去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以项目规则的合理性为指导思想,为企业推行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和工具,深受广大国有企业的欢迎。为了从制度层面保障该规范的实施,疏通管理上的障碍,广大国有企业都在呼吁尽快编制一部配套的管理规范。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填补了国企采购法规方面的空白,呼应了企业的需求,促进了国企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Q2: 这次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
第一,此次发布的这个标准,是对国有企业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跟国企采购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仅仅规定了“招标”这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则明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的组织架构、实施操作、战略管理、供应商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量身打造,便于国有企业参照适用。标准中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仅不冲突,而且是其重要的补充。
第二,该标准是对部门行政规章的完善和细化。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标准是对该文件在采购管理方面的细化和补充。同时,该标准引入国际采购最新研究成果“大采购”和“价值驱动”理念,结合广大国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为企业提高全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Q3: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对提升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水平将发挥哪些价值?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对国企采购管理工作有两方面价值:
一是《管理规范》填补了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之间的空白,是连接采购规制和采购实践的桥梁和纽带。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开展采购, 除了依据《招投投标法》招标外,一般都参照政府采购,缺乏相关文件予以规范,更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因此,国企采购常常会碰到不少问题,政府采购未提及但国企采购切实需要使用的采购方式如何操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国企采购如何创新?如何让国企采购既高效又合规?《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帮助国有企业解决采购中的困惑和问题,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供必要的方法论和工具箱。
二是《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国有企业采购向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它不是对中国现行采购法律法规的简单解读, 也不是现有采购实践做法的简单堆砌,它既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在内的国际通行采购规则,又充分吸收了中国特色的采购实践经验和供应链创新成果。《管理规范》在我国加快加入GPA进程的大背景下出台,是对国有企业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的有益探索,也将为国企采购领域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基础素材。
行业标准应当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该标准的前瞻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习总书记在去年博鳌论坛上关于“加快加入GPA步伐”的讲话精神,这个标准在采购方式的设计等方面,借鉴和兼顾了《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内容,提前对接国际惯例。
第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引入供应商征信的机制。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中,推荐采购人根据社会综合信用体系、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公司业务的需求,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和评价,以账期设定和资金占有率为风险控制目标,建立对供应商的征信和评价机制。
第三,顺应技术进步和电子化采购的时代潮流,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在国企采购中的应用。如:将供应资源库、专家库和电子采购平台(俗称两库一平台)建设列为企业采购的重要基础工程;倡导打通企业采购平台与企业主数据库和外部大数据平台的链接,实现智慧化采购。
第四,引入供应链创新、“大采购”等新理念,提升国企采购管理水平。在国际采购领域,所谓“小采购”就是指单纯以采购合同为目标的订单采购,谋求和供应商之间的利润转移;所谓“大采购”是以供应链成本为目标管理供应商,在经营全过程创造利润。
按照这个理念,该标准完善了企业从“小采购”向“大采购”过渡的制度路径。如采购实体可对关键优质供应商进行集成管理;引导关键优质供应商介入早期产品设计,降低企业成本;导入电子商务、优化采购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实施供应商管理库房、准时制生产方式等策略,降低库存和运营成本。针对“大采购”的管理模式提出采购管理从价格驱动向价值驱动转变的目标要求,实行智慧化采购等,规划了符合国有企业未来采购的发展框架。
因此,推行和实施《管理规范》,对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管理规范》,进一步更新、细化、完善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
Q5: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主要覆盖了哪些内容?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覆盖了以下几方面:
采购组织框架,包括基本原则、对采购实体的要求、对需求实体的要求、采购咨询专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战略管理,包括采购战略、资源战略管理、供应商战略管理、采购控制战略管理、采购人才战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包括采购需求管理、计划与预算管理、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管理、采购范本管理、采购信息管理、采购质量管理、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验收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结算与支付管理、采购文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管理,包括采购组织形式管理的一般规定、采购组织形式管理的专项规定、采购方式管理的一般规定、采购方式管理的专项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信息管理,包括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采购平台、数据互通、数据管理、智慧化采购等方面的内容。
供应商管理,包括寻源阶段管理、供应阶段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信用管理、供应商风险预警管理、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集中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绩效考评管理,包括评价考核体系、考核评价范围和办法、对采购管理工作的考核、对采购执行工作的考核、总结提高等方面的内容。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供应商的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