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试用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施审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按申请承制装备的类别实行分类审查。
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即承担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专业(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遵循依法审查、公正公平、严格程序、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要求。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和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人资质;
(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
(三)组织机构;
(四)管理制度;
(五)工作场所。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按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不含军内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科技管理;
(二)人力资源;
(三)设备设施;
(四)测量设备;
(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
(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
(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
(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二)体系文件;
(三)质量管理机构;
(四)文件管理;
(五)管理职责;
(六)产品实现;
(七)测量、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对财务资金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资金运营状况;
(五)资产管理状况;
(六)相关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履约信用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
(二)合同履行;
(三)技术服务保障;
(四)产品报价;
(五)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健全保密组织,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密设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承担涉密项目、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其中,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中承担机密级(含)以上或长期承担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中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与承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应向采购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对保密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保密组织;
(二)保密制度;
(三)保密资质;
(四)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
(五)保密检查。
第三章 审查类型与方式
第十三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包括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和监督审查四种类型。
(一)初审是对首次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的审查。
(二)续审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继续保留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三)扩大范围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承制范围所进行的审查。
(四)监督审查是对已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装备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有效保持注册资格所进行的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方式分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按照资格审查内容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十五条 第一、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初审和扩大范围审查工作,以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一般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验证。
第一、二类装备承制单位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日常监督报告》结论持续满足要求的,续审以文件审查方式组织实施。对承制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尚未实施监督审查的,或申请扩大承制范围的,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监督审查应当采取现场审查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根据《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计划》组建审查组。需要组建联合审查组的,审查牵头单位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实施现场审查的审查组一般由5-9名审查员组成,实施文件审查的审查组一般由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设组长1人,由高级审查员或中级审查员担任。
审查组至少有1名高级审查员参加,至少有40%审查员专业领域与受审查单位产品专业类别相符。
初级审查员不能超过审查组总人数的40%。
第十七条 审查组组长应当在实施审查前7个工作日内,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文件审查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1)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现场审查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2),内容一般包括审查目的、依据、范围(涉及的装备类型、受审查单位职能部门和场所)、方式、人员分工、日程安排等。审查实施计划报合同履行监管部门备案。
审查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查实施计划通过军事代表室或其他渠道通知受审查单位。
第十八条 文件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准备。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通报受审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装备/产品质量情况;明确审查组任务分工和协调沟通渠道。
(二)审查会。审查组长主持审查会,审查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技术、质量和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宣读审查实施计划、审查分组和审查实施要求,并作公正性审查和保密承诺。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并汇报情况。
(三)实施文件审查。审查组根据文件审查实施计划和《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见附件3),按分工对受审查单位单位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格式见附件4.1)和《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格式见附件4.2)。
(四)审查意见。审查组根据文件审查情况,依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1.提供的证明文件全部符合要求,评定为“合格”;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相关资质文件超过有效期的;
(3)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4)不能满足承制装备需求的。
3.发现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问题,评定为“基本合格”。
(五)审查结论。审查组根据综合评议得出的审查意见,并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审查结论。
(六)通报审查结论意见。由审查组长向受审查单位通报审查结论意见。
(七)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审查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6),审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署。
(八)整改验证。对需要补充证明文件的,受审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补充证明文件,由审查组长验证确认符合要求的,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中填写推荐意见。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推荐注册。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准备。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工作预备会,通报受审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装备/产品质量情况,明确审查实施计划、人员分工和审查要求。
审查组按照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准备,包括查阅相关文件、编制检查单、确定抽样方案等。
(二)召开首次会。审查组长主持会议,向受审查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通报下列内容:
1.审查目的、依据和范围;
2.审查程序和审查实施计划;
3.审查组成员分工;
4.保密承诺;
5.受审查单位配合要求等;
6.受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宣读《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实施审查。审查组根据审查实施计划,按分工对受审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审查员按审查内容项目实施审查时,应根据收集的客观证据,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和《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见附件5)进行计分评价,形成下列审查意见:
1.审查内容完全满足要求,达到合格评价分数,确认为“合格”;
2.审查内容主要方面满足要求,次要方面不完全符合要求,达到基本合格评价分数,确认为“基本合格”;
3.审查内容不满足要求或主要方面不满足要求时,达不到基本合格评价分数,确认为“不合格”。
审查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按要求填写《审查记录单》、《现场审查打分表》、《改进建议单》、《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报告》和《质量体系不符合项报告》(格式分别见附件4.1、4.3、4.4、4.5、4.6)。
(四)综合评议。审查组长主持召开审查组内部综合评议会,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形成下列结论意见:
1.初审、续审结论意见
(1)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2)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3)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2.扩大范围审查结论意见
(1)具备资格,推荐扩大注册X项产品承制资格;
(2)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扩大注册资格;
(3)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验证合格后推荐扩大注册X项产品承制资格。
3.监督审查结论意见
(1)建议保持资格;
(2)建议警告;
(3)建议暂停资格;
(4)建议吊销资格。
(五)交流情况。审查组应向受审查单位管理层沟通审查情况。
(六)召开末次会。审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向受审查单位管理层及有关人员通报下列内容:
1.审查情况;
2.审查结论意见;
3.整改要求。
(七)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审查组长负责编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审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署。
(八)整改与验证。受审查单位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审查机构应当监督受审查单位进行整改,验证整改效果,由审查组长对整改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证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审查不通过,不推荐注册。
第二十条 受审查单位经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和整改验证结束后,审查组长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履行监管部门上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以及相关审查材料(一般包括审查实施计划、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报告、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报告、文件审查发现问题报告、现场审查打分表、改进建议单等)。
报告和相关材料的格式为A4幅面,并提供电子文档(Word格式和PDF格式各1份)。
第五章 现场审查评判准则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评判准则,采取单项计分和综合评判相结合的方法,按本细则附件5要求执行;监督审查可根据审查内容进行选择,参照本细则附件5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查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法人资格70分、专业技术资格250分、质量管理400分、财务资金状况100分、履约信用100分、保密管理60分、总装备部的其他要求20分。
第二十三条 审查项目分为37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要项10项、一般项18项。
第二十四条 审查项目判分、扣分和得分率的确定:
项目得分=单项分值-单项扣分;
扣分≤单项分值;
得分率=(单项得分/单项分值)×100%。
第二十五条 审查项目按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判定标准。
(一)审查项目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结论的,其判定标准为:
合格:得分率≥95%;
基本合格:70%≤得分率<95%;
不合格:得分率<70%。
(二)审查项目包括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的,其判定标准为:
合格:得分率≥80%;
不合格:得分率<80%。
第二十六条 审查结论判定标准:
(一)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全部合格,判定为“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1.关键项有1项(含)以上不合格;
2.重要项有2项(含)以上不合格;
3.重要项加一般项之和有5项(含)以上不合格。
(三)审查项目结果处于上述(一)、(二)之间的,判定为“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第六章 审查调整与中止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长在审查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履行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调整审查实施计划或中止审查活动,并通报受审查单位:
(一)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审查风险的;
(二)审查证据表明不能达到审查目的;
(三)超出审查范围之外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审查活动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文件审查实施计划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现场审查实施计划
3.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
4.审查用系列表格
5.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
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