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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东省军民融合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育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广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为龙头、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支撑、粤东西北有关城市积极参与的融资租赁发展格局,广东融资租赁业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形成服务全省、辐射华南、联通港澳、面向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培育引导。 

  1.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南沙新区片区着重推动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改革试点,打造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发展飞机、船舶等优势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前海蛇口片区致力于优化离岸资源配置,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开展跨境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横琴新区片区着重发展产融结合,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游艇产业、新能源装备和石化通用机械等特色产业发展融资租赁。东莞、佛山等市聚焦装备制造业以及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发展融资租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省商务厅,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支持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支持独立第三方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为实体经济开展多种形式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并收购,实现优势联合,培育融资租赁龙头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省商务厅) 

  3.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打造一批国有骨干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港澳台及国际资本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引入国际先进融资租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省商务厅) 

  (二)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落实《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做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工商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管委会) 

  2.理顺行业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建立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统一管理体制,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其他区域纳入试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省商务厅、自贸办,省国税局、国家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3.简化相关领域资质管理。在承租人已具备进口租赁物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作出相关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完善相关领域登记管理。依法依规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简化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依法依规高效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研究制定船舶融资租赁的操作规范,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可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等平台办理租赁物权属查询与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东海事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5.完善海关监管政策。对注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先进设备、高端器材、海洋工程结构物、成套设备、游艇等商品的保税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域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后,海关对其申报进口的融资租赁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租赁到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可按设备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 

  (三)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1.促进产融结合。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码头、机场枢纽、铁路公路、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矿业园区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业服务于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与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应用等重点行业深度融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交通运输、邮政通信、水电气供给、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公共交通和公务用车等领域提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生物资产。探索开展文化产业、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文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2.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带动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船舶以及国外先进设备,扩大进口。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与工程承包企业合作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援外工程建设。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海外投资项目公司对接,提供相关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服务中小微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以租代售”、“以租代购”等方式实现机器换人和设备更新改造,缓解产业升级的融资压力。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1.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发展以直接租赁为主,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开展“创投+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2.发展配套产业。探索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开展融资租赁债权交易、融资租赁企业股权交易、租赁物残值物权交易等业务,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存量资产,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融资租赁行业资金利用效率。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 

  3.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设计,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省商务厅) 

  (五)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共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省商务厅) 

  2.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对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支持各地建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统计、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省商务厅)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研究融资租赁保费补助办法。认真开展省市共建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试点。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在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符合我省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的国外先进设备。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引进和培育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农业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收益特征,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发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降低财务成本,减少汇率波动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现与集团内其他境内外企业的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规避汇率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探索融资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弥补日常经营头寸不足。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开展租赁资产托管、风险控制、残值处理和价值维护等专业管理服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行业协会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参与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运作。(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管局广东省分局) 

  (三)完善公共服务。利用媒体宣传、企业项目对接会、融资租赁产品推介会、行业交流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支持广州金融仲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仲裁业务,探索解决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新途径。以广州为试点,探索建设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促进项目信息流、资金流及人才流高效互动。(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政府)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行业企业强化融资租赁研究,加强融资租赁人才培养,开展融资租赁培训,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省商务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