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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8

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015〕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全面推动科技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省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整合完善、开放服务”的原则,面向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需求,加强统筹协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多元化投入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增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整合及开发能力,提高资源共享与利用水平,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规范、共享服务高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体系。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标准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并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时对接,实现实时在线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市场化运营与利益分配机制更加健全,分散、封闭、低效、重复的问题基本解决,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是指对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以下简称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或主要由社会资金购置、建设(以下简称社会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及价值在30万元以下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依程序评估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广东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二、重点措施

(一)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和数据库。 

1.加强顶层设计。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研发和创新、符合市场规律发展的制度体系,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操作细则,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参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并做好对接,推动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在本省内有效实施。 

2.建立省级平台。按照科技部制定的《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和《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标准规范》,建立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库和统一开放的服务平台,加快向社会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室科技数据等各类科技资源参与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共享率。 

3.统一规划管理。管理单位要将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基本信息、运行状态和开放共享情况等及时上报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新购、新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情况以及开放制度提交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上报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加强分类管理,建立报告制度。 

4.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按不同专业领域或功能类型,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科学仪器服务单元等,可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5.建立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等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对,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管理单位应周密计划,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一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情况、年有效工作机时、对外共享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相关研究成果和服务团队等情况。 

(三)强化管理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 

6.强化服务平台管理。服务平台要及时发布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设备信息、服务方式、服务价格、预约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积极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供需双方对接;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做好运行和服务情况记录,对服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统计分析。切实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 

7.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开放共享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工作状况及调整变化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8.加快建设人才队伍。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共享服务工作,探索设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在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等,促进培养高水平分析测试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全方位建设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人才队伍。 

(四)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9.大力促进开放共享。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科研设施与仪器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服务收入可用于奖励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操作人员。对开放共享过程中急需进口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通关程序上开设绿色通道。对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符合监管条件和开放共享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10.多方推动开放共享。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使用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和科技创新券补助机制,支持管理单位开放共享。鼓励省内中小微企业等单位使用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社会化。 

(五)建立开放共享的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11.建立评价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纳入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12.实施奖惩办法。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和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将其退出服务平台或停止其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财政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六)加强政府引导,强化市场主导。 

13.建立省市联动的共享服务机制。设立服务平台地市工作站及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形成上下一体、线上线下的服务网络,支撑企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14.加强在地方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服务平台集聚高性能仪器和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推动地方创新发展。 

15.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运营团队,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公益和商业服务平衡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质监局等部门共同推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全面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建立和推进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确保我省开放共享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省科技厅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运行维护以及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共享服务评价、协调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以及负责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衔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管理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三)加大支持力度。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在省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补贴,对加入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为社会提供服务和升级改造等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促进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 

四、进度安排

2015年,按照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试点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选择一批服务于国家重大需求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开放共享工作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实践经验丰富且绩效良好的管理单位,以及若干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园区和农业园区、专业镇等,以服务平台为纽带,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为全面推进广东及全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积累经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完善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初步建立我省绩效评价机制,逐步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2016年,力争上半年完成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面调查,基本摸清情况。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开放共享补助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提供便利的在线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开放共享服务。 

2017年,形成统一规范、网络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新建新购、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奖励后补助等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各项工作常态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