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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来源:上海市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0-07-23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严剑峰

 

2017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就强调指出:“要以机制和政策制度改革为抓手,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破除制度藩篱和利益羁绊,构建系统完备的科技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自党中央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全国上下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破除制约和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各种障碍与壁垒,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与突破。但是,由于缺乏对制约和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壁垒与障碍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和梳理,对制约和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障碍和壁垒没有形成全面性、系统性认识,使得这些研究和探索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片面性和零散性,以至于在实践过程中,“项目化”“区域化”“局部化”的推进方式居多,“体系化、体制化、机制化、制度化”的举措较少,因此很难达成实现军民融合“常态化”发展的理想效果。为了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的发生,需要我们对制约和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壁垒与障碍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和总结,以便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帮助寻找和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由于军民融合发展涵盖的领域太宽、涉及的内容很多,每个领域又有其特有的对象、特征、规律和要求。本文主要梳理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一些主要障碍及其对策。


一、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规划方面的障碍

战略规划是指导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蓝图,所以要实现军民融合发展,一定要首先实现国防建设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与融合。这些规划包括军队建设与发展规划、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战场建设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武器装备建设项目与科技产业项目规划等。军民、军地规划的脱节是军民融合发展的一大障碍,具体表现在军队建设与军力开发规划与国家科技开发规划的脱节、武器装备建设与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的脱节、军用科技研发项目与民用科技研发项目的脱节,等等。正是由于在军民、军地间缺乏同步规划、协同实施的机制,使得军民、军地以及军队内部重复建设项目、“烟囱式”项目频现,既造成了各部门的分割独立,又强化了各自的利益藩篱。


(二)体制方面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

1.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方面。我国的国防科研生产分别由国防科工局、装备发展部和后勤保障部负责,使得原本统一的武器装备研制全流程人为地分割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分属三个部门管理。这种分头管理、分段负责的制度安排既导致武器装备研制全流程的割裂、协调难度加大,同时还使得各种资源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难以统筹协调、统一配置。军品市场主体要同时面对多个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2.部门间及部门内部的体制分割。这种分割不仅体现在军队、地方与军工系统三个系统之间的分割,也体现在军队、地方和军工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导致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流动困难,其结果就是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体内循环、近亲繁殖、竞争不足、创新不足。以军队内部为例,也存在着在“各竖烟囱”的现象,武器装备的通用性、标准化、互联互通互操作性差,也在无形中引导并强化了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内部不同系统之间的分割运行。

3.军工系统的垄断格局。军工系统的垄断格局主要表现在对传统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垄断、对国防科技创新资源及成果的垄断、社会化协作不够等问题突出。现在,虽然军队采办部门也要求军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任务作为外包配套项目,以推进军工系统的开放协作,但还是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三)机制方面的障碍

主要表现在:

1.需求生成机制问题。国防需求的提出要“既先进又可行”,“先进”是体现在技术上,“可行”也主要是技术上可行,因此军方必须具备很强的技术能力,才能够提出“可行且先进”的国防需求。理论上应该是“仗怎么打,军队就采购什么样的武器装备”,而现实却是“军工企业能生产什么样的武器装备,军队就用什么样的武器打什么样的仗”。如果军方不能根据未来科技进步趋势设计战争,科学合理地提出武器装备需求,不能主导武器装备采办过程,那么武器装备的需求提出及采办过程就会被军工系统所左右,军工系统就会出于利益考量,在军品研制过程中尽可能使用自己已有的技术而不是民口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如果没有明确的军事需求,民事部门为军事目的的创新就失去了方向;民事部门为迎合市场需求而创造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也很难纳入军队的采办中。

2.国防采办的封闭、半封闭运行。由于保密制度要求、民口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传统军工集团的各种垄断优势等原因,军队很多大型采办项目还是直接委托给国有的军工集团;加上军方也不具备对这些项目进行分解的能力,导致民营中小企业很难参与到这些项目中。此外,由于军方技术能力薄弱,也无法及时发现、吸纳民事部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并运用于武器装备的概念设计和需求论证中,这样民事部门纵使有再多先进技术和产品,也很难进入到军队的武器装备体系论证和采办过程之中。加上已有的惯性思维,军队对于民间创新成果的不信任,以及军代表与现有企业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等,都会使潜在进入者或新进入者面临种种困难。

3.对新兴武器装备采办的关注不够。新军事革命正推动武器装备向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联合作战和多领域混合战争方向发展,因此军队必须开展相应的军力规划和作战概念研究,增加对这些新兴领域武器装备研发的力度和采办的额度。但是,我军目前仍然偏重于传统武器装备的采办,而对于新兴技术及其在武器装备中的应用及采办关注不够。这些传统的武器装备多为现有的国有军工集团所占据,民口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与现有军工集团竞争的实力;即使民口企业能够与现有的军工集团竞争,也只会加剧传统武器装备研制领域的产能过剩,不利于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发和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4.绩效评价问题。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问题也是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一大机制障碍。大学科研机构多以国外发文量、而非科技开发与应用为目标,不注重国家急需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国资委对军工集团的年度业绩考核,不是注重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新型武器装备开发能力的培育,而是注重企业利润总额和经济总量的扩张,由此导致军工集团普遍存在“贪大求全”的现象,不愿将配套任务安排给集团外其他单位、更不要说民口单位。对国有军工科研院所以产值和利润为目标,必然导致其科研生产行为的短期化。其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没有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任务纳入到自己的日常工作考量之中,缺乏相应的业绩考核指标和推进办法。


(四)制度方面的障碍

1.制度的复杂性。由于武器装备建设的保密性、广域性、复杂性等特征,使得军品研制过程受到很多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如进入审查制度、保密制度、招投标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军代表制度、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等。繁琐的军品科研生产管理制度给企业造成巨大的学习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制度依从成本”,这也成为阻碍民口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有形或无形的障碍。

2.军品定价及会计制度的逆向激励问题。现有的军品定价方法中,多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其5%的加成对于高科技企业几乎没有吸引力,严重抑制了民营高科技企业进军军工领域的积极性;这种定价方法鼓励承包商把工作放在自己企业内部以做大成本和产值,也不利于军品研制过程中的生产外包及专业化分工。另外,武器装备采办项目的计价要求与民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也不同:民营企业一般不是按照武器装备采办项目的要求针对某个项目收集成本数据,而是根据产品生长线或制造单元核算成本。因此,在一个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如何准确地核算军品与民品的成本对于一个民企来说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国防知识产权制度问题。虽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定国家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但却没有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此权利,而这些技术成果的开发者又多为国有军工企业,这样由国家或军方投资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事实上就成了国有军工企业的“自家财产”,成为它们的竞争优势,阻碍了其他企业参与后续武器装备的采办竞争。此外,在军队研发机构内部也存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导致军队科研主体对技术再开发与转移的激励和动力不足。对民事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补偿的不到位,也是制约“民参军”的一个重要制度障碍,掌握核心科技的民口企业会担心参与军品研制会导致自己知识产权的丧失。


(五)技术方面的障碍

1.技术壁垒。这种技术壁垒首先表现为民口企业技术力量不足,这是目前民参军碰到的主要问题。由于民口企业很难获得国家科技研发支持,依靠自己的力量搞研发,总体而言技术力量还是很薄弱的。另外,由于武器装备体系的系统性,民口单位的单项技术突破也很难被纳入武器装备的整体研制或升级换代之中,加上军方在武器装备研制过程中的主导性不够,民事部门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嵌入”就更加困难。为了方便民口的技术和产品快速进入军品研制和采办之中,军方必须具备吸纳民事部门技术创新成果于武器装备研发和改进改型的能力。

2.军方技术能力薄弱问题。要扮演好“精明的采办人”,军方必须具备很强的技术能力,但由于军方技术能力的不足,军方无法对现有的武器装采办项目进行技术和任务分解,这就限制了民事部门科研生产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武器装备的信息化、智能化、体系化成为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特征,多种武器装备的协同运用成为现代战争的常态,武器装备体系的整体效能最优成为武器装备研制及作战运用追求的首要目标。这就要求在多种武器装备之间能够实现互联、互通、互操作,而民事部门的技术和产品要能够“嵌入”到这个“体系”中,就必须与整个武器装备体系使用的“标准”“代码”一致,但这些“标准”与“代码”很多并不掌握在军方手中。

3.技术封锁与技术垄断。国有的尖端科研设施、设备、机构、成果多为国有军工集团所垄断,成为他们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持技术优势和技术垄断的工具,不利于武器装备的采办竞争,也不利于这些科技成果向民事部门转移转化。民营企业在依靠自身力量开展研发的情况下,要在传统武器装备研制领域赶上甚至超过现有的国有军工企业,打破军工集团的技术垄断,非常困难。

4.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问题。目前我国制定和颁发的国家军用标准有12000多部,涉及武器装备的军用标准就有几千个,标准数量众多;另外,这些标准还很不统一,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的军用标准,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军兵种装备采购部门也有自己的部门标准,军工集团、军工企业又有自己的企业标准;标准众多和标准不一使得民参军企业无所适从。此外,这些标准,有些被现有军工单位掌握,成为其获得或维持技术垄断地位的手段之一。


(六)信息交互方面的障碍

1.军方在军事需求生成中的主导地位问题。很多时候,由于军方技术能力薄弱,对未来战争样式、技术发展趋势和前沿领域把握不准,对未来武器装备发展的方向、战技术性能要求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就很难判断,这时军方就不得不依赖于军工集团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论证。这样军方未来需求的决策权实质上是受军工集团影响的,军工集团又倾向于向军方“推销”他们可以提供的,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军工集团在军品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这可能导致军方对未来的科技与装备需求不明,很难有效发挥军方需求牵引民事部门科技创新的作用。

2.信息发布范围问题。现在军品采办信息发布的流程是:企业先获得军品市场准入证,不同密级的准入证可以获得或查阅不同密级的信息。这样,事实上就相当于把大部分的企业挡在了军方需求信息发布范围之外,限制了军事需求与民事供给的接触面。只有广泛发布军方需求,才能广泛吸引全社会的智力和科技创新资源进行攻关。因此,可以对军方需求进行分解和去背景化,尽可能地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发布。

3.信息发布的完整性与及时性问题。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公开不够,民营企业很难全面理解和掌握军工领域特殊的生产与管理要求,这样会影响民营企业参军的效率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军方不仅要发布需求信息,而且还要提供“供给信息”,告诉民事部门军方能为企业做什么,如何帮助企业更好地参军;军方的需求最终是体现在国防预算之中的,由于国防预算不公开,导致参军企业对国家未来武器装备订货需求的总量和结构不了解,因此不能够及时进行生产设施设备的投资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很多临时性的招标公告,哪怕是企业具备这个能力,但因为缺乏事前的生产布局,也很难抓住机会。


(七)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

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有些是人为的,有些则是自然的、非人为的。

1.自然垄断。由于某些军品的订货量小,而前期投入却很大,资产专用性很强,经济壁垒和退出的沉没成本都很高,这就造成了这一领域的自然垄断,如大型飞机项目,潜艇、航母等大型舰船制造,一般企业要进入这些领域就十分困难。

2.准入限制。保密认证、质量认证和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军品采办机构与部门的“官僚作风”等,都可能成为军品市场准入的门槛。

3.业务关系的障碍。武器装备市场的在位者,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与军队建立了良好的业务联系和人际关系,与配套企业之间也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交易网络,可以在部件、材料购买等方面获得较大优惠与便利。这对于新进入者而言形成了一道业务关系障碍,新进入者要建立自己的业务关系网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称之为业务关系壁垒。


(八)政策方面的障碍

在装备研制过程中,国有军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技改投入、企业用地用电优惠、税收减免、信贷优惠政策等等,而民营企业却很难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因而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如果国有军工企业还可以通过获得财政补贴来弥补军品研制中的亏损,他们就可以通过压低竞标价格的方式来打击其他竞争者。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面存在的障碍,我们提出如下一些对策建议:

(一)解决规划方面障碍的对策

军队要在武装力量开发阶段把军力开发规划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与国家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国家科技与经济发展纳入军力开发规划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的考量之中,大力发展高科技军种和高科技武器装备,缩减一般性武装力量,以高科技武装力量的开发建设带动国家高科技研发及产业发展;同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也要把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实力、支持国家武装力量建设纳入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之中。

广泛吸纳民间智库参与国防战略、科技信息收集、技术开发与预见等方面的研究,借此引导民事部门开发能够满足未来国防建设需要的技术能力。

在军队武器装备建设规划中,军方要善于捕捉民事部门科技前沿技术,充分利用民事部门的先进技术及技术萌芽开发新型作战概念和武器装备的概念设计;在装备需求论证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长期规划中,也要考虑军用技术及装备在民事部门应用的可能性及产业发展前景;与民口科技管理部门一起,谋划军民两用重大项目和装备工程。


(二)解决体制障碍的对策

1.改革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体制。协调、理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和后勤保障部三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建设及后勤保障的工作机制,提高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管理效率和整体效益。

2.解决国有军工体系的体制壁垒问题。对国有军工系统进行必要改革,打破目前国有军工系统的封闭式运行模式和军品市场垄断地位,改革国有军工企业的产权结构,根据情况对重点企业实行国家全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和国家“金股”制度;分类改革国有军工科研院所,分别改组为大学附属研究机构、国家实验室、军方实验室和企业研发中心等;严格执行军品市场的反垄断法,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军品市场开放竞争、竞争择优。

3.引导军工行业开展竞争。鼓励军工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实行跨行业竞争,也是打破军工行业市场垄断、促进开放竞争的重要手段;或把地方国有军工企业重组,组建地方性的国有军工集团,使之具备参与大型武器装备总体研制竞争的能力;或通过地方政府引导,组建私人企业联盟,共同参与承接武器装备采办项目。


(三)解决机制障碍的对策

1.建立军民融合的国防需求生成系统和机制,从源头解决军民分离和军队内部各单位分割的问题。要建立“作战概念”牵引与技术进步推动相结合的军事需求生成机制,建立“面向战争、面向未来、面向部队、面向社会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由内而外、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需求生成系统,通过需求生成机制的完善,解决军地、军内重大科研项目重复建设的问题;通过需求论证,增加对高科技武器装备的需求和采办份额,并及早把民事部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纳入武器装备的概念开发与型号研制中来。

2.进一步改革国防采办制度。可以采用保密协议、军品采办合同等方式规范参军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参与军品采办的各种先行限制条件,促进国防采办竞争;广泛实施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的采办竞争制度;拆分大型军品研制项目,推广模块化、分层次的招投标方式(前提条件是这种任务分拆在经济和技术上是可行的,且军方必须具备很强的技术分拆与技术集成能力、项目管理能力)。

3.增加对新兴技术和产品的采购。目前,民口企事业单位的优势主要在那些非传统武器装备领域,如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军方要增加对新兴武器装备的研发和采购,特别是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和新型威胁的能力与装备,尽可能把民事部门具有优势的技术与产品纳入武器装备体系中来,既能够提升我军的武器装备创新能力和军队战斗力,同时又能够引领民口单位科技创新,还有利于军队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

4.把军民融合纳入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考评指标体系之中。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军民融合的伟大事业中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把军民融合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工作内容与考核指标。比如:要求研究型大学积极参与国防预研任务;要求国防科研单位部分经费来自于市场技术服务或技术转移所得,倒逼国防科研单位参与民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一定程度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与民事部门科研单位的联系;改革国有军工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创新能力、新型装备研发能力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四)解决制度障碍的对策

1.合并、精简制度安排。目前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办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散见于各个部门、各个条线,显得政出多门、杂乱无序,很难被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军品研制的民口单位所掌握,因此建议把所有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与武器装备采办的法律法规放在一起,按照全要素、全系统、全流程的内在逻辑编辑成《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与武器装备采办制度汇编》,或制定统一的《武器装备采购条例》,同时编制《武器装备采办手册》《民参军手册》,让民参军企业“一册在手、参军无忧”。

2.改革完善军品定价制度,引入激励性定价方法。让参与军品研制成为有吸引力的事情,提升参与军品研发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积极摸索适合于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不同阶段和装备不同性能、质量特点、采购数量的多种形式的定价办法,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把成本因素纳入国防采办招投标的评审指标,通过成本考量倒逼总成单位吸纳生产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创新更快的中小企业进入自己的配套厂商名录中。

3.改革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要修订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由军方支持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其用于军事方面的所有权归军方所有,而其商业开发利用权则归开发单位所有,以鼓励开发单位商业化运用的积极性,但这种商业化运用必须接受军方的监督。这样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可以解决由政府或军方资助完成的国防科技研发成果被开发单位所垄断的问题,有利于武器装备采办的后续竞争及武器装备保障。建立对民口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补偿制度,打消民口企业参军的顾虑。


(五)解决技术壁垒的对策

帮助民口企事业单位提升技术能力,降低“民参军”的技术门槛(而不是技术要求)是解决军民融合技术壁垒的关键。

1.增强军方的技术能力。提升军方技术能力,也是为了打破军工系统对国防科技的技术封锁与技术垄断,提升军队在作战概念开发、装备需求论证和武器装备采办过程中的主导权。从武器装备的需求论证、方案设计、预算编制、采办管理、演示验证、直至保障维修,都需要军方必须具备很强的技术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否则就很难有效行使对武器装备采办管理的主导权,也不能在国防采办中把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以吸纳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国防采办竞争。如何在短时间内提升军方的技术能力呢?是否可以通过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方式,把部分从事国防先导技术开发、作战概念开发以及武器装备概念开发有关的军工科研院所转隶为军方所有并管理,以增强军方技术实力?

2.科研设施设备的共享。对于某些军民共用的研发机构、设施设备,可以独立出来组建公益性国家公共实验室,实现其设施设备对全社会的开放共享;对于某些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关键技术设施设备,也可以由军方购置所有,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以降低民企参军的资金与技术门槛;还有一些在军品研制中必须的、带有保密成分的实验设施、设备,如靶场、测试场等,可以转隶为军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与设施,供所有参与军品研发的单位使用。

3.提升民口单位技术能力。积极鼓励民口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武器装备预研和标准制定,大力开发军民两用先进技术,采用军民融合的技术标准,采用通用化、模块化、柔性化、智能化设计生产技术与采办方式。在军品研制中优先选用民用技术、标准和配套产品,通过模块化设计、生产、采办,降低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和标准壁垒。对于某些军用标准化研究机构,或者划归军方(因为军方在制定军品标准方面应该最具发言权),或者转制为国家的标准化研究机构,以便更好地实现标准的军民兼容。


(六)解决信息壁垒的对策

1.装备采办信息的公开。尽可能多地公开军品需求信息,特别是一般武器装备未来发展方向方面的信息、采办支出方面的信息(特别是一般武器装备的采办预算),以引导社会的研发投资,扩大潜在供应商来源。军队通过发布武器装备采办规划、计划,可以引导国防工业的发展与结构调整;民口单位尽早知道军队的武器装备采办支出总量及投向,也可早做准备。如美国每个财年都会公布其《国防授权法案》和《国防拨款法案》,除了核心机密项目以外,一般的武器装备采办信息都包含在内,这为各个主体参与国防科技研发与武器装备采办提供了行动指南。

2.基础性制度文件的公开。这方面包括各种采办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优惠、通用数据、通用标准等的公开共享。基本原则是能公开的尽可能公开,不能公开的可依据一定的流程、权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3.信息发布平台与服务平台建设。为了降低企业参与国防采办项目的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军方应大力建设并推广使用电子商务系统。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军民融合信息发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实现军品采办信息发布、民事部门技术与产品信息推送、军民技术产权交易、军品采办招投标文件传输等,实现信息的网上发布、咨询、询价、议价、竞价、质疑、投诉等实时交互,构建装备需求、企业资源和样机样品展示的可视化、可交互信息平台,努力降低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的交易成本。


(七)解决市场壁垒的对策

1.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一种方案是依然采用“先审查、再进入”(即“先办证、再入门”)的军品市场准入制度,但在军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要根据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和涉密程度,对装备承制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和要求,根据军品采办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另一种方案是“先进入、再审查”。军方采办部门根据采办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布项目投标的条件与要求(其实就相当于市场进入标准),对于符合军方投标要求的企业都可以进入该项目的竞标,然后军方对照投标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竞标环节,最后中标的单位与军方签订军品采办合同。军方通过合同内容对企业的行为(如成本核算、质量标准、保密要求等)加以规范。这样,采用“先进入、再审查”的办法,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入门”审查与门槛。那些经过审核进入竞标环节的企业可以纳入军方的采办名录,在该企业参与下一次军品采办项目竞标时,已经审查过的内容就不再重复审查。前一种方案是对所有采办项目要求统一的准入标准,而后一种方案则是根据采办项目特点量身定制准入标准。

2.扩大军品研制招投标的范围。逐步压缩定点科研生产制度,建立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名录,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剔除那些违法、失信、搞恶意竞争的装备承制单位。


(八)解决政策性障碍的对策

1.实行所有装备承制单位一视同仁的投资、上市、融资、免税等政策优惠。建立国防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技改投入面向所有军品研制生产单位,包括国有军工单位和民口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统筹“七费”(武器装备科研费、购置费、维修管理费、阵地建设费、使用保障费与国防科研条件保障费、生产技术改造费)的统一使用管理,制定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七费”管理办法。

2.制定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对于参与军品研制的民营企业,由通过武器装备建设条件保障费等途径形成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民营企业代行管理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保全国有资产的义务。

总之,要真正实现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就必须不断跟踪、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问题,运用系统的思维和方法,加以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 姜鲁鸣.突破制约军民深度融合的各类屏障.开放导报,2018(8):7-11.

[2] 张于喆,王君,黄汉权.推动军工行业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国宏高端智库,2017年8月8日,http://www.sohu.com/a/163149968_692693.

[3] 谢文秀,艾克武等.装备竞争性采购.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3):10.

[4] 严剑峰,刘韵琦.军民一体化的经济学基础与实现途径.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9(8).

[5] 魏刚,艾克武.武器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导论,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1):87.

[6] 谭云刚.加快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远望智库·军民融合观察公众号,2019年10月30日.


(作者:严剑峰,上海财经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上海市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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