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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率先立法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4-05

记者从3月31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作出规定,突出对优抚对象实行普惠加优待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到住房、就学、就业、社保、安置等方面,为促进我省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有着密切联系。为适应国家政策形势新要求,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

为维护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对均衡,新《条例》突出对优抚对象的普惠加优待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为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新《条例》对优抚对象的住房、就学、就业、社保、安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军人家庭住房保障方面,新《条例》规定,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为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