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组织——
干国防的事,支持更多了
1月初,浙江省某轮渡公司预订的两艘客渡船即将交付使用,按照合同规定,这两艘客渡船的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然而,轮渡公司负责人李建杭却要求制造厂商重新整修,加宽船体内的通道。
这一下,制造厂商不干了,合同没注明的事项,怎能说改就改?可李建杭的理由却让他们无力反驳——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新造民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这两艘客渡船的船体通道无法满足部队大型车辆登船需求,必须加宽。
“损失谁来承担?”制造厂商问出最关键问题。
“我们会垫付改装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国家会有补助的。”李建杭说。
2016年9月,李建杭参加了所在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的《国防交通法》宣传培训班,他对法律的第三十三条印象很深——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培训班上,市交战办主任就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是《国防交通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你们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我们就会给政策和经费支持。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完成国防任务所发生的费用,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国防交通法》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棋局’与未来战场的‘战局’有机融合。”国防大学教授姜鲁鸣告诉记者,以往开展国防交通工作,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国防交通法》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郑州的新郑机场是国内首家开通军人优先通道的民航企业,可以说军民融合氛围浓厚,但是与机场经常联系的郑州联勤保障中心某投送基地主任孙民洲却感觉和机场集团的融合,直到《国防交通法》出台了,才真正更加规范。
(王礼光、汤格平参与本文采访)
动员之声:
全面提升《国防交通法》执行力
■姜鲁鸣
哲人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国防交通法》正式施行不足2个月,要让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实现国防交通建设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根本转变,就必须全面提高法的执行力。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国防交通法治观念,自觉投入到国防交通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效力。
国防交通具有极为鲜明的国防和经济双重属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是跨军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军民融合领域。在现实中推进国防交通工作所遇到的各类矛盾问题,很多都源自军民分离二元体制结构的共性问题。提高《国防交通法》执行力,迫切需要将国防交通各项工作置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大局之中,注重法规的贯彻落实与军民融合战略推进的衔接配套,将单靠军地交通运输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与影响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通盘考虑,逐步构建起一个包含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标准、信息、设施、储备、力量建设在内的综合举措体系。
坚持以市场运作方式推进国防交通建设,就是提升《国防交通法》执行力的一个重要基点。目前,我国各种机动车、船舶保有量的85%为民营企业所有。提升《国防交通法》执行力,就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用《国防交通法》中各项体现利益引导机制的条款规定,最大限度地激发民营企业、公民个人服务等主体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实施《国防交通法》进程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运作手段,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的调节作用,使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向国防交通建设聚焦。
从根本上说,法具有强制性,法的执行也必须具有刚性。《国防交通法》明确规范了政府、军队、企业、中介组织、公民个人等相关主体在国防交通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依法推进国防交通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比如,《国防交通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划交通网络布局,都作出了明确规范。提升《国防交通法》的执行力,前提是强化对政府相关职责的监督。可以抓住国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健全国防交通建设职责体系,推动政府在国防交通建设中的职能回归,把国防交通建设工作标准及目标纳入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形成国防交通建设的工作合力。
当然,文化与制度结合的紧密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没有相应文化支撑的制度只会是一个没有灵魂的制度空壳。如果执行和运用现代法律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完成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的法治化,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会大打折扣,甚至变成废纸一堆。在现实中,国防交通工作有时还要靠感情来维系、靠关系来协调,还不能充分运用程序化、法制化的工作机制。显然,要使国防交通建设获得最深厚、最强大、最持久的人力、智力和财力支撑,就要综合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向社会大众长期输入军民融合理念、现代国防意识和法治文化元素,使之逐渐渗透到我们民族的骨髓,积淀为稳定的民族性格,这样才能不断凝聚起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力量。
(作者为国防大学教授)